关于AB款收益互换的初步理解

发布时间:2023-05-30 07:01:13


  AB款收益互换已经被叫停(2021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互换新规》),但是存在、叫停都有它的合理性,背后逻辑仍然有必要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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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互换的实质是什么?

  客户为什么要与证券公司做互换?原因很可能是通过互换做到了自己原本做不到、做不好的事情(也就是证券公司具有“比较优势”)。那会是哪些事情?

  买到了原本买不到的东西,应该是其中的选项之一(当然也可能有其他选项,比如规避了自己做要承担的某些风险)。

  这就对应着证券公司的某种能力。

  - 可能因为证券公司具备某种资质,比如可以在海外市场购买资产,比如有交易所的席位,比如有持牌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等。这可以对应于跨境收益互换。

  - 可能因为证券公司具备某种资源,最直接的,就是资金。这可以对应于非全额保证金的收益互换。

  先说结论,AB款收益互换。实质上是私募基金通过互换的形式加杠杆。加杠杆的原因除了增厚收益,还想做大管理规模(管理规模对于私募基金是基本的发展保障)。

  互换之下,券商取得一定的手续费(实质是融资利息),去投资私募基金希望投资的标的,承担直接的投资风险。券商肯定要求风险补偿,收取保证金就是其中一种补偿形式。收保证金时,当然希望保证金比例越高越好,但这就与私募基金的利益冲突。

  那么,降低保证金,首先当然要考虑私募基金管理这个主体,然后也需要确保(至少理论上确保)杠杆资金运用是低风险的。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通过前文中谁借钱、为什么借钱、借钱做什么、拿什么还钱、还不上钱怎么办的信贷尽职调查框架去分析。

  怎么样做到资金运用于低风险的用途?去投中性产品、固收产品等是可以满足的(这有些类似于限定贷款用途,例如不投向高风险行业)。

  为了便于监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最好是这个产品托管、交易等都是由券商控制的(这有些类似于银行贷款的监管账户)。这个产品姑且称为A产品。也就是,券商资金进入A产品后,A产品的收益以互换形式归于私募,但是券商要收取资金成本,实质上就是券商在放贷给私募。

  为什么又冒出来AB款?

  B产品呢?与券商做互换交易的,是B产品。B产品向券商缴纳保证金,换取券商的大资金去投资A产品,从而私募获取A产品的收益,且可以做大产品规模,券商则拿到手续费(利息)。

  最终,B产品的净值会在券商提供的杠杆资金作用下得到提高,券商则获取资金利息。

  以上就组成了AB款。

  为什么不是B产品直接从券商借钱,投到B产品里?当然可以,比如融资融券。但是这样,就要考虑资金成本问题和保证金比例问题。

  说到底,私募的B产品为了获取杠杆资金,把一部分钱投到收益互换项目下,付出资金成本,换取到A产品的收益。

  A产品的存在,是为了让券商的杠杆资金来了之后有个明确的、独立的去处。券商会要求A产品是风险低的、尽量可控的,从而使得做收益互换承担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控。

  如何确保A产品确实是个低风险的产品,可以要求A产品的交易都在券商这里,方便控制。

  这个AB款又有什么问题?

  如果私募说,我想让A产品是个股票多头产品,怎么办?

  券商可以要求提高保证金的比例,比如全额保证金,但这样对私募就没什么意义。或者,把收益互换多头持有的股票多头通过股指期货对冲掉,构建一个中性产品或者低风险产品?

  对于后者,一个途径是券商与这个私募交易,把空头给私募,这就要给私募缴纳保证金。私募给券商的保证金、券商给私募保证金,二者轧差,私募还是能够得到一个低的保证金要求。后者的本质,是在理论上又把A产品做成了一个中性或者低风险的产品。

  如果确实是风险对冲掉了,理论上保证金可以轧差。但是实际上又如何知道是真对冲、充分对冲?券商实际如何控制A产品?如何防止一些券商无原则的降低保证金要求?

  如果不能,这个AB款可能就异化成了一个给私募变相提供高杠杆的工具,而高杠杆又是众多风险的根源。

  这种AB款无疑是有问题的,发展到一定程度被叫停也就成为必然。

  《互换新规》规定的很清楚: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

  《互换新规》要求:“多头与空头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的过去一年相关系数不低于80%”,即可以认为是从上述多空对冲关系可靠性入手。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可以认为是为了方便监控这种多空对冲的实际情况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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