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4-24 22:06:29


  商业银行在正常经营时都是光鲜亮丽的,一旦出现挤兑、面临倒闭时,立马就会混乱不堪,最恐慌的就是广大存款人。美国硅谷银行在出现挤兑风险的第二天就被美国存款保险机构接管,那么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样呢?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历史比较悠久。1829年,美国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中,美国的银行大量倒闭。1930年,银行倒闭上千家,1933年达到最高峰,倒闭银行数目为4000家,超过了全国银行总数的20%。在这种背景下,为了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1933年,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存款保险方案,目的是对银行危机做出必要和及时的政策反应,避免再次出现大萧条时期的银行挤兑危机。根据1933年的《银行法案》,美国政府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首要目标是在银行破产时为储户提供保险偿付。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是由美国财政部及12家联邦储备银行提供的,其中,财政部提供1.5亿美元,各储备银行按1933年1月1日资本盈余的50%认购股本。随着保险业务收入的增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已积累了规模十分可观的存款保险基金,并获得准许利用该项基金对投保银行发放贷款。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所以受保护的存款一直有一个最高的限额,从历史数据可以看出,美国的最高担保存款额是逐步提高的,主要参照通货膨胀因素和金融风险情况进行调整。最高担保存款额1934年为2500美元,1935年调到5000美元,被担保的存款占参保银行存款总额的比例(担保比例)是45.1%。1950年调到1万美元,担保比例为54.4%。1966年调到15000美元,担保比例58.4%。1969年调到2万美元,担保比例为63.1%。1974年调到4万美元,担保比例为62.4%。1980年调到10万美元,担保比例为71.6%。2009年调到25万美元,担保比例为70.2%。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对象包括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中在联邦注册成立的存款机构(国民银行、储蓄贷款团协会、信用合作社)均为强制参保金融机构;在州注册的存款机构可自愿参加。

  存款保险理论基于两个重要假定:第一,银行危机源于纯粹的恐慌性挤兑;第二,存款保险是可信的,能够被理性预期。换言之,政府只需要宣布一项存款保险计划,改变储户的预期,就可以毫无成本地避免出现无效率的挤兑均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储户认为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并非最优方案,那么存款保险即使在阻止纯粹恐慌性挤兑时也会变得无能为力。

  存款保险是在商业银行自身信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份显性的保险,所保的银行的负债,而且是部分负债,没有做到100%的存款保险。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银行大量倒闭的情况得到遏制,人们对银行的信心得以恢复,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总体相对稳定,虽然不时还有个别银行出现问题,但基本上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处置,没有再出现恐慌性危机。FDIC所管理的存款保险基金运营极其成功,2013年的净收益为145.05亿美元,其中投资收益达88.5亿美元。

  上世纪60年代,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80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其他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逐步建立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以替代政府隐性担保。截至2013年,全球已经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目前,绝大多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2012 年初发布评估报告称,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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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2014年才建立完成的。从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之初就提出了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该制度酝酿了整整21年之久,遇到了种种客观条件制约和相关方面的掣肘。中国的银行业享受国家信用,出了问题有国家救助,存款保险似乎无大必要,也不是很紧迫。另外,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难产,保险费率结构是一个技术难题。是否应该采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各银行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国有大银行认为自己信用等级高,资产庞大,实力雄厚,应该少交保费,甚至不用存款保险,而小银行由于风险承受能力差,需要保险且应多交保费。一般认为存款保险费率差别定价更有效率,但风险评估较难。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标志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2、设定50万元的偿付限额,可以使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得到全额保护,能够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业的稳健运行。需要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说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保障了。大额存款人与银行业务合作关系更密切,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不会轻易搬家。

  3、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4、我国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中国存款保险将从基准费率开始,起点水平比其他国家低;之后将施行风险差别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商业银行也由过去隐性的政府担保逐渐转向明确的保险制度,这样存款人能清晰的意识到,哪些情况下受到保护,保护的程度是怎么样,打破民众刚性兑付的思维惯性。

  另外,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预示着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业内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前提,前提已经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就要攻克存款利率上浮这最后一道难关。在经济总需求既定的背景下,利率市场化意味着银行业之间竞争加剧,负债成本上升,倒逼整个金融机构风险偏好向上,金融机构会要求收益率更高的资产。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起到金融稳定的作用,目前,国内市场反应比较平淡,似乎影响不大,人们对于刚性兑付还是坚信不疑,这是中国的国情使然。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应该是个利好,相当于一次重要的增信。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使部分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机构,对投资理财市场是一个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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